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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医疗保障局 商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商洛市税务局
转发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商医保发〔2022〕4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2-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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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区税务局,市医疗保险经办处:

现将陕西省医疗保障局、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陕医保发〔2022〕15号)转发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遵照执行。

一、各县区医保局、市县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会同税务等部门,于8月上旬前将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政策通知到市内所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

二、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从2022年7月份起免申即享,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缓缴期限3个月。缓缴的中小微企业具体标准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划型规定予以确认。

三、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按时缴纳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的其它企业,经向市医保经办处申请签订缓缴协议后,可以缓缴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单位缴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应及时主动足额补缴。

四、市县区医保经办机构,严格按照国省市四部门通知要求执行落实到位,并按月统计监测、汇总报告情况。

 

商洛市医疗保障局

商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商洛市税务局

2022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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