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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丰都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批复


渝府〔2023〕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3-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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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都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调整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请示》(丰都府文〔2022〕7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等级为六至八等,土地年税额标准分别为六等6元/平方米、七等4元/平方米、八等2元/平方米。具体范围:

(一)三合街道行政区域辖区的应税土地适用等级为六等,年税额标准为6元/平方米。

(二)名山街道、高家镇、湛普镇、双路镇、兴义镇、龙河镇行政区域辖区的应税土地适用等级为七等,年税额标准为4元/平方米。

(三)三元镇、社坛镇、虎威镇、包鸾镇、南天湖镇、许明寺镇、董家镇、树人镇、十直镇、江池镇、武平镇、仁沙镇、龙孔镇、暨龙镇、兴龙镇、双龙镇、仙女湖镇、保合镇行政区域辖

区的应税土地适用等级为八等,年税额标准为2元/平方米。

二、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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