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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京财税〔2023〕3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3-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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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园林绿化局,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各区(地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平稳有序推进我市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工作,现将《财政部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工作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将我市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二、税务部门与相关收入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妥善做好划转工作对接和业务交接,积极推进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同时要做好对缴费人的政策宣传,优化缴费流程,切实提高缴费服务水平,确保划转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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