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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关于延长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期的通知


陕医保函〔2022〕23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2-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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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医保局、税务局:

根据《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陕西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陕医保发〔2022〕17号,以下简称“17号文件”)精神,我省城乡居民2022年集中参保缴费工作已于12月20日结束。受疫情等因素影响,部分城乡居民未能在集中缴费期内办理参保缴费业务,为切实保障广大城乡居民应参尽参,按期享受医保待遇,经研究决定,延长2022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期。

一、缴费期。延长缴费期为2023年1月3日至2月28日,缴费渠道为原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渠道不变。

二、缴费标准。,缴费标准为“17号文件”规定的我省2022年居民医保个人参保缴费标准,即每人每年350元。

三、待遇享受期。。待遇享受期为缴费完成时间起30天后,“17号文件”中已明确的特殊人员参保缴费的待遇享受期仍按原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四、特殊困难群体参保核查。继续做好特殊困难群体参保缴费核实核查工作,确保特殊困难群体100%参保。

请各统筹区医保、税务部门密切配合,做好政策宣传和工作动员,畅通各类线上、线下缴费渠道,继续按照“17号文件”相关要求做好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工作,确保2022年特殊困难群体100%参保,普通群众应参尽参应保尽保,按期享受医保待遇。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配务局

2022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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