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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榆林市税务局
转发《关于延长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期的通知》的通知


榆医保函〔2023〕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3-01-10
【字体:

各县市区医保局、税务局:

现将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延长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期的通知》(陕医保函〔2022〕231号)转发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享受医疗保障权益,降低疫情对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相关工作的影响,现就有关退费事项通知如下:

参保人在集中缴费期成功缴纳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在2023年1月1日前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2023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因疫情影响等特殊原因未能在2023年1月1日前办理城乡居民医保退费的人员,可在延长缴费期内向原缴费地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原缴费地医保部门终审通过后,由原缴费地医保部门完成退费。

 

榆林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榆林市税务局

202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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