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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陕医保发〔2022〕1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2-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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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继续提高筹资标准

按照《通知》要求,2022年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610元,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30元,达到每人每年350元。各统筹区要认真组织并按要求落实到位。

二、巩固提升待遇保障水平

各统筹区要稳定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水平,确保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0%左右。加强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救助保障,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统筹资金使用,着力减轻救助对象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落地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做好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保障和新生儿参保工作。按规定及时、足额给付生育医疗费用,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生育保障权益。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夯实医疗救助托底功能

各统筹区要守住守牢不发生因病规模性返贫底线,严格按照《陕西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措施》规定的相关政策标准执行。落实医疗救助对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分类资助政策,提高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应资尽资、应救尽救。持续做好医保监测筛查预警反馈工作,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建立完善与民政、乡村振兴等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协同工作机制,落实三类救助对象分类救助政策,合力防范因病返贫致贫风险。

四、推进制度规范统一各统筹区要坚决贯彻落实医疗保险待遇清单制度,按照《陕西省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三年实施方案(2021-2023年)》要求,2022年底前各统筹区完成清理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外政策。各统筹区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情况将纳入相关工作绩效考核。

五、认真落实相关工作

各统筹区在做好居民医保参保和待遇保障相关工作的同时,同步做好医保支付管理、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价格管理、基金监管、医保公共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六、加强政策宣传引导

各统筹区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式,拓展宣传渠道,提升政策知晓率。各地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氛围,全面普及医疗保险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共建共享理念,充分调动群众参保缴费积极性,提高参保意愿,确保参保率不低于95%。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2年8月3日

(此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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