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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医疗保障局 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榆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榆林市税务局
转发《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的通知


榆医保发〔2022〕5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2-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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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发改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现将《陕西省医疗保障局、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转发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陕医保发〔2022〕15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自2022年7月起,对中小微企业(包括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已完成全年医保缴费的中小微企业,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向其暂退3个月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单位无缓缴需求的,经书面确认后可自愿放弃享受缓缴医保单位缴费政策。

二、中小微企业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不影响该企业参保人享受医保待遇。缓缴期间,参保人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应及时报销、应报尽报,确保缓缴期间参保人待遇应享尽享。缓缴期限内中小微企业正常缴纳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的,个人账户(含单位缴费划入部分)正常计入。

三、市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全市中小微企业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相关工作,简化缓缴工作流程,做好信息统计报送相关工作。

榆林市医疗保障局

榆林市财政局

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榆林市税务局

2022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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