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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滨州市税务局
关于明确滨州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3-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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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2022年第10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滨州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如下:

一、滨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以及其他类型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均为2%。

二、本公告自2022年9月21日起施行。《关于恢复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滨地税发〔2010〕2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滨州市税务局

202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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