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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
关于调整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3-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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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如下:

在我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销售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的预征率均为2%。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济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济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

2023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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