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国家商品储备,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8号)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承担自治区本级商品储备业务企业,是指接受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自治区商务厅委托,承担本级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二、承担各地商品储备业务的企业,是指接受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各行政公署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三、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按照“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房产原值、承担商品储备业务情况、储备库建设规划、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情况等资料留存备查。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政策的具体执行,遵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规定。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