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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国税函〔2010〕129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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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2009年度已经执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设备投资额计算口径和《通知》不一致的,各级主管国税机关要通知并督促企业按照《通知》要求的口径调整2009年度纳税申报,涉及补(退)企业所得税的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4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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