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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


吉国税发〔2004〕384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4-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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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总局制定的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措施,是继全国流转税工作会议后加强增值税管理的重要举措。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加强领导,严密岗位和部门之间的衔接,防止由于内部衔接不畅而导致欠税数据混乱的现象发生。

二、加强宣传,强化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将通知精神通过各种媒介和渠道告知到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纳税人既有欠缴增值税,又有进项留抵税额时,必须按照通知要求抵减增值税欠税。税收管理人员要及时检查纳税人的账目调整情况。

三、各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部门要将计统部门掌握的增值税欠税数据与纳税人的账载增值税欠税数据进行核对,要保证欠税数据的一致。

四、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掌握欠缴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当期申报情况,只要其当月发生期末留抵税额,均应按规定填开《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并及时送达纳税人,并要跟踪监督其下一申报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第13项"上期留抵税额"栏和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栏数据的填报情况。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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