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要求,现将2022—2024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第二批)予以公告。具体名单如下:
一、陕西省1.陕西省红十字会
二、西安市2.西安市红十字会3.新城区十字会4.鄂邑区红十字会
三、铜川市5.王益区红十字会
四、延安市6.延安市红十字会
五、商洛市7.商洛市红十字会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3年3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陕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3年3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