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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青政〔2023〕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3-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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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元。

二、适用范围

本次调整适用于青海省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三、工作要求

最低工资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劳动保障制度,对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和改善民生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宣传解读,强化监督检查,切实推动相关政策落实见效。

本通知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原《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青政〔2019〕68号)同时废止。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23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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