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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停止执行增值税征税、扣税凭证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国税流〔2004〕7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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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有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分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税凭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国税流〔2000〕84号)和《浙江省增值税扣税凭证审核管理办法(试行)》(浙国税流〔2000〕49号)实行以来,对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征税、扣税凭证进行偷、骗税等违法活动,起到了积极作用。由于《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税凭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浙江省增值税扣税凭证审核管理办法(试行)》 主要适用于手工稽核,随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全面覆盖、稽核系统和“一窗式”的全面 运行,已不适应当前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征税、扣税凭证管理的需要,经研究,自2005年1月1日起停止对增值税征税、扣税凭证进行手工审核,《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税凭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浙江省增值税扣税凭证审核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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