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精神,切实优化企业投资和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隆安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和实际情况,现对隆安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进行调整并通告如下:
一、调整后的隆安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详见《附件:隆安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及征税范围》。
二、 调整后的隆安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2018年12月24日发布的《隆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隆安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通告》(隆政字〔2018〕22号)同时废止。
附件:隆安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及征税范围
隆安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