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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通知


琼财支财〔2023〕23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3-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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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各市、县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现就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相关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低于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本通知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本通知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4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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