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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陕财税〔2023〕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3-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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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税〔2018〕15号),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办理流程

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由省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认定。为便捷纳税人办理,申请单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财税〔2018〕13号文件规定的相关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接收并进行完备性审核,经设区市税务机关汇总后上报省税务机关。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对省级非营利组织能否享受免税资格进行联合认定,并定期予以公布。市县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具体流程可参照办理。

二、关于报送时间

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每年3月和9月各开展1 次,申请人可在此期间提交相关资料,截止日期分别为当月月末。各设区市税务机关应分别在当年4月20日和10月20日前将非营利组织申报材料汇总上报省级税务机关,逾期不再受理。2023 年上半年申报期限可延长至4月底,各设区市税务机关将非营利组织申报材料于5月20日前汇总上报省级税务机关,逾期不再受理。

三、关于申请材料

申请单位应严格按照财税〔2018〕13号文件所列清单提交相应材料,并保证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申请表按附件格式填报,填报内容应该完备。中介机构鉴证(审计)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鉴证(审计)范围及时间。

(二)上一年度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有无应纳税收入并予以申报,财产及其孳息是否用于分配。

(三)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明细情况,取得的收入除与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是否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工资薪金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至少包括排名前10 的重要人员工资薪金发放情况。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3年4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3年4月21日印发陕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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