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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税务局
关于在不动产登记交易环节试行应用电子资料的通告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2-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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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税务机关不动产登记税费一窗办理业务指引(试行)》(税总财行发〔2021〕56号)的通知及鄂税发〔2022〕11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不动产登记税费一窗办理制度及规范(试行)的通知》有关规定,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申报时可使用仙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的电子证照和电子材料(合同信息、身份信息、家庭信息、婚姻信息、家庭房屋套次信息)替代,无需提供原件的复印件。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仙桃市税务局

2022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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