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税务114! 当前在线人数: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江苏所属地市常州市

常州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的通知


常财综〔2022〕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2-11-16
【字体:

各辖区财政局,常州经开区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省财政厅关于财政票据管理有关文件精神,巩固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成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财政电子票据

财政电子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电子会计凭证。财政电子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电子原始凭证,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等的重要依据。财政电子票据以数字信息代替纸质文件、以电子签名代替手工签章,依托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开具、存储、传输和接收。

二、明确财政电子票据应用场景

(一)非税收入类票据

非税收入类票据包括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1.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主要适用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非税收入收缴,使用《江苏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

2.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主要适用于罚没款等非税收入收缴,使用《江苏省罚没款专用收据(电子)》等;

3.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主要适用于非税收入汇缴和其他来源资金缴入财政非税专户等,使用《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二)结算类票据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主要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暂存款、学校医院食堂资金结算等收缴,使用《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电子)》。

(三)其他财政票据

其他财政票据包括医疗收费票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社会保险票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票据以及其他应当由江苏省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

1.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指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凭证。主要适用于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和行政事业单位以政府名义接受社会用于公益事业捐赠财物等收缴,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电子)》;

2.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凭证。主要适用于公立三级医院、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急救中心、疾控中心等医疗收入收缴,使用《江苏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电子)》《江苏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电子)》;

3.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是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凭证。主要适用于不纳入预算管理、资金不缴入财政专户的社会团体会员费收缴,使用《江苏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电子)》。

三、按程序申请财政电子票据

财政电子票据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开票单位”)应当按照《江苏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苏财规〔2021〕10号)、《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推进财政电子票据和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改革工作的通知》(常财综〔2020〕7号)等相关要求,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和财政电子票据UKey证书。

1.首次申请领用财政票据。首次申请领用财政票据的开票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财政票据领用证申请表》,提供与票据种类相关的可核验信息,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经财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财政票据领用证》和办理财政电子票据UKey证书。

2.再次领用财政票据。开票单位凭《财政票据领用证》,向财政部门申请财政电子票据,并履行纸质财政票据(机打、手写)缴验手续后,再办理财政电子票据UKey证书。

3.信息变更及证书补办。开票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职权变更,或者收费项目被依法取消、名称变更,《财政票据领用证》、Ukey证书遗失等情况,应当自变动或遗失之日起15日内,向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申请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UKey证书信息变更、补办或者注销手续。

4.财政电子票据赋码。采用开票单位申请和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自动分配电子票据票号两种赋码方式。收款资金不纳入财政非税收入专户管理的,开票单位向财政部门申领财政电子票据票号,按顺序使用电子票据票号;收款资金纳入财政非税收入专户管理的,单位开票时系统自动分配票号生成财政电子票据。财政电子票据一次领用的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六个月的使用量。

四、规范开具财政电子票据

财政电子票据票面要素包括票据名称、财政票据监制章、票据代码、票据号码、交款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交款人(单位或个人)、校验码、开票日期、二维码、收款项目编码、收款项目名称、单位、数量、标准、收款金额、备注、其他信息、收款单位(签章)、复核人、收款人等。

财政电子票据票面要素必须完整、规范、准确填写。填列方式包括分为系统自动生成和手工选择填列,其中:票据名称、财政票据监制章、票据代码、票据号码、校验码、开票日期、二维码、收款单位(签章)等由系统自动生成;交款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交款人(单位或个人)、收款项目编码、收款项目名称、单位、数量、标准、收款金额、备注、其他信息等由开票单位经办人员手工选择填列。具体填列要求:

1.交款人。交款人为个人的,填写义务交款人姓名,与有效身份证件保持一致;交款人为单位的,填写义务交款单位名称全称,与登记证书保持一致。

2.交款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交款人为个人的,填写义务交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交款人为单位的,填写义务交款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收款项目编码、收款项目名称。由财政部门在常州统一公共支付平台设置和维护。

4.单位、数量、标准、收款金额。由收款单位按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算填列。

5.备注。收款业务需要注明的相关内容,收款单位可根据需要填列,内容简明扼要。

6.其他信息。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的“其他信息”按照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江苏省医疗保障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的通知》(苏财综〔2020〕45号)要求填列;罚没款电子票据“其他信息”填列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其他信息”填列捐赠财物的实物种类、外币种类等信息。无特定填列要求的电子票据“其他信息”可不填写。

7.复核人、收款人。原则上收款人设为使用系统账号的经办人姓名,复核人为单位财务负责人(系统管理员)。

五、合规使用财政电子票据

1.财政电子票据信息传输。财政部门、开票单位一般通过江苏政务服务APP、我的常州APP、“常州财政”微信公众号向交款人传输财政电子票据信息;开票单位还可根据实际,通过自建业务系统、短信、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向交款人提供财政电子票据信息和获取渠道。

2.财政电子票据信息查验。全市范围内开具的财政电子票据,交款人可通过全国财政电子票据查验平台和江苏省财政电子票据查验平台查验真伪。

3.财政电子票据“红冲”。开票单位发生票面要素填写错误、资金退付或有作废需要的,应开具等额资金的红字票据冲抵,红字票据对应的原财政电子票据可视化样式票面应标记“已作废”字样。

4.财政电子票据报销入账归档。开票单位、交款人按照《省财政厅省档案局 省档案馆关于规范我省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苏财会〔2020〕11号)有关要求进行财政电子票据的报销入账处理。具备电子记账条件的单位,可仅使用财政电子票据进行报销入账,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财政电子票据,形成电子会计档案;不具备电子记账条件的单位,以财政电子票据版式文件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依据,必须同时对财政电子票据和纸质打印件进行归档保存,并建立相应的检索关系。单位应查验财政电子票据真伪,经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报销入账,并将财政电子票据入账报销状态实时反馈至江苏省财政电子票据查验平台,并在对应的纸质打印件上作标注,防止重复入账报销。

财政部门、开票单位和交款人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分别对真实有效的财政电子票据进行归档保存,财政部门归档作为备查依据,开票单位归档作为记账依据,交款人归档作为报销依据。

六、依法监督检查财政电子票据

财政部门是财政电子票据的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动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和推广应用。加强财政电子票据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充分利用制度和技术,对财政电子票据的领用、开具、传输、入账、归档等管理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和监督检查。

开票单位对财政电子票据使用管理负主体责任,其内设财务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财政电子票据使用管理。开票单位应完善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措施,严格人员权限管理,安全保管维护电子签名设备,保证开具的财政电子票据信息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确保财政电子票据和资金双安全。开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财政电子票据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是财政部门立足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放管服”改革,落实“一网通办”改革要求的重大举措。财政部门和开票单位应当做好政策宣传,提供方便、快捷和人性化服务,实现由“群众跑腿”变为“信息跑路”,引导全社会适应和接受财政电子票据。

溧阳市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常州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同泉路17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