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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鲁财税〔2023〕1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3-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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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暨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三批)的通知》(鲁政发〔2023〕4号),现将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明确如下: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16号)和《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继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3〕5号)中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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