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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重申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预收定金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通知


苏地税发〔1995〕20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5-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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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4〕3号)。

注释:现行有效。参见:《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8号)。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常熟、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近据反映,对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执行中仍不甚清楚。为加强以法治税,现根据省地税局1995年5月31日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第十八条规定,重申如下: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此项规定所称预收款,包括预收定金。因此,预收定金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的定金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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