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常熟、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近据反映,对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执行中仍不甚清楚。为加强以法治税,现根据省地税局1995年5月31日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第十八条规定,重申如下: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此项规定所称预收款,包括预收定金。因此,预收定金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的定金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