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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苏地税发〔1996〕007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6-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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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8〕1号)。

注释:现行有效。参见:《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8号)。

注释:现行有效。参见:《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4〕1号)。


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常熟、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苏财税〔1995〕41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缴纳办法执行时间的通知>的通知》已经下发,现就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缴纳办法,通知如下:

自1995年10月1日起(税款所属时期),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各代理行,按现行应纳金融业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乘以5%的营业税税率,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计征依据,按当地适用税(费)率计征入库,其纳税期限与营业税一致。

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集中征收营业税时,不再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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