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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关于发布吉林省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3-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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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2014年12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根据2021年6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修正)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吉林省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公告如下:

一、吉林省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详见附件。

二、本公告自2023年7月15日起施行。此前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吉林省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23年6月13日

附件

 

吉林省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

 

单位

拟作出罚款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600万元以上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

500万元以上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

500万元以上

国家税务总局四平市税务局

300万元以上

国家税务总局辽源市税务局

300万元以上

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税务局

300万元以上

国家税务总局白山市税务局

300万元以上

国家税务总局白城市税务局

300万元以上

国家税务总局松原市税务局

300万元以上

国家税务总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税务局

300万元以上

国家税务总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税务局

150万元以上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梅河新区税务局

(梅河口市税务局)

150万元以上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各县(市、区)税务局

10万元以上

注:“拟作出罚款金额”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文件解读(点击显示/隐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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