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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等四部门
关于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财税〔2023〕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3-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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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林草主管部门、税务局,秦岭国家植物园,省林业局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草原资源,节约集约使用草原,促进我省草原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2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235号)和《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对象及范围

凡确需在我省境内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因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活动需要临时占用草原且未履行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以及农牧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使用草原的,不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二、征收主体及流程

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审批和征收实行属地化管理。草原植被恢复费由所在地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征用或使用草原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或者审批同意的,应向所在地税务部门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三、征收标准

按照不低于同类土地相同面积草原建设所需费用缴纳,我省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为每亩3500元。对基本草原和自然保护地草原实行更加严格的保护和管控,确需征用或使用的,收费标准为每亩7000元。不足1亩的按实际占用面积折算收取。

收费标准的调整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四、相关规定

(一) 草原植被恢复费属政府非税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一次性缴纳。按照3:7比例分别缴入省与市县国库。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草原植被恢复费”(103044507)。缴库后需要退付的,由征收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 税务部门在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时,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三) 草原植被恢复费统筹用于草原植被恢复、保护和管理等支出,县级以上草原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做好预算和绩效管理。

(四) 收费单位在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时,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并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 凡违反本通知规定,对违规多征、减征、免征或缓征等行为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六)本通知自2023年8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如有新的政策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林业局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3-06-21

(此件主动公开9-35〔2023〕2号)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陕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3年6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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