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上饶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做好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上饶市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上饶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理解执行,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二)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二、《公告》主要内容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及背景,按照上饶市统计局公布的2021年上饶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年平均工资76364元作为计算标准,将上饶市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2291元/月,上饶市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764元/月,以上标准自2022年8月份申报期起执行。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饶市税务局所得税科承办 办公室2022年7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