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新余市税务局 新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新余市2008-2021年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标准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新余市税务局 新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新余市2008-2021年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房地产项目的建筑工程造价是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征纳双方关注的焦点。为进一步规范提升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质效,亟需出台适用于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标准。
二、《公告》制定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第二条规定“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核算房地产的开发成本和费用,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的审查工作,防止由于成本费用不实等原因造成土地增值税的流失”。
(四)《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四条第一款,“对纳税人申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凭证、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各市、县、区税务局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具体制定包括“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在内的房地产开发成本参考标准,据以计算扣除”。
三、《公告》的适用范围
公告中“凭证、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一)不能完整提供工程竣工、工程结算、工程监理等方面资料的,或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程序、手续进行工程结算的;
(二)工程结算项目单位建安造价高于计税成本标准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挡土墙、桩基础、户内装修、玻璃幕墙、干挂石材、园林绿化等工程不能提供完整的工程施工图、竣工图、工程量清单、材料苗木清单(总平面乔灌木配置图)的;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工程承包企业互为关联企业,单位建安造价高于计税成本标准的;
(五)大额工程款采取现金支付或支付资金流向异常的。
四、《公告》的生效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