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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3-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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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推进税收法治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现行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一、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 十堰市财政局 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关于推广“网上申领、邮政寄递”发票业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二、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

1.《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十地税发〔2006〕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

202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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