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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优化调整和明确“零关税”进口船舶监管有关要求的通知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3-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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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增强政策适配性,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54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经商省财政厅、海南海事局、海口海关、海南省税务局等部门,现就优化调整和明确“零关税”进口船舶监管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内外贸兼营船舶和船港界面活动

经营内外贸兼营航线的船舶,必须满足每年至少始发或经停海南自由贸易港1个外贸航线航次、1个内贸航线航次的要求。实际仅经营外贸航线的船舶,每年必须至少始发或经停海南自由贸易港1个航次;实际仅经营内贸航线的船舶,每年必须至少始发或经停海南自由贸易港6个航次。

始发或经停海南自由贸易港是指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通航水域,并发生船港界面活动。船港界面活动是指船舶与港口之间人员往来、货物装卸或者接受供油供水等其他港口服务、港内停泊时发生的交互活动。船舶进、出港区计为1个航次。

每年是指以“零关税”进口船舶自海关放行之日起一年内(365天)为一个年度周期。

“零关税”进口船舶在始发或经停海南自由贸易港时,应当按有关规定向预计驶离或抵达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

二、关于“零关税”进口船舶违反航次政策规定情形及其起止日期

对于未达规定航次的“零关税”进口船舶,违反航次政策规定的时间(起止日期)按每年规定的航次次数要求进行折算,具体计算公式为:“零关税”进口船舶违反航次政策规定的时间(起止日期)=(365天/每年须满足的最低航次次数要求)*每年未满足的航次次数。

三、其它有关要求

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政策的宣传,按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动相关职能部门对“零关税”进口船舶及游艇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向省交通运输厅报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通知印发前尚未达到一个海关监管年度的“零关税”进口船舶,在该海关监管年度按照本通知相关要求执行。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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