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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安联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2008〕705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8-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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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22年7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安联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印花税问题的请示》(穗地税发〔2008〕15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对财产保险合同征收印花税并无区分初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二者均属财产保险合同范围,属于印花税应税合同。

因此,对安联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再保险合同,应由再保险合同投保方和承保方对各自所持合同金额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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