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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
关于合和中国发展(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广深珠高速公路第一期工程合同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粤税函〔1991〕96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1-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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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22年7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按安达信公司一九九一年三月七日及四月十日信函及你司五月九日函件。现就合和中国发展(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和中国”)与广东省公路建设公司合办广深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作公司”)从事建设及管理广深珠高速公路有关的印花税事宜函复如下:

1.合和中国与合作公司签订的“集资投资协议”和“股东贷款合同”,根据国税函发〔1991〕522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广深珠高速公路一期工程有关印花税问题的批复》,上述合同不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中“借款合同”的范围,可不缴纳印花税。

2.根据国家税务局上述批复精神,合和集团草拟的“担保协议”(包括完工担保协议、支持总包担保协议、承诺及担保协议、支持营运费用协议);合和中国与合作公司签订的“资产抵押协议”;合和中国、合作公司和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草拟签订的“差额金额垫支保证协议”;合和中国与合作公司将签订的一份股东贷款协议的从属协议,合和中国一方都不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中列举征税的凭证,可不缴纳印花税。

3.合和中国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签订的一份建设广深珠高速公路有关政治风险的保险协议,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考虑到该保险协议保额较大,为支持合和中国建设广深珠高速公路,改善我省投资环境,经研究,我局同意对合和中国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签订的建设广深珠高速公路有关政治风险的保险协议,合和中国一方特案给予免征印花税的照顾。

此复。

广东省税务局

1991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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