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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增加受理省内通办业务机构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7-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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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


为进一步扩大办税便利化改革成果,方便纳税人自主选择办税场所,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经济、规范的办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要求,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增加部分可受理省内通办业务的办税服务厅,增加后的具体名单详见附件。有关通办事项和要求仍按《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执行。

本公告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广东省国税系统受理省内通办业务机构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4月25日

 

文件解读(点击显示/隐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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