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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6〕21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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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机构名称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93号)转发给你们,省局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我省进口车辆车价信息的管理工作我省进口车辆车价信息管理工作由广州市税务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采集期采集的进口车辆车价信息,应于规定的时间将审核汇总后的电子文件上传省税务局。

二、关于我省国产车辆生产(改装)企业代码和商标品牌代码

按照《“序列号”编码规则》规定,省局编制了我省国产车辆生产(改装)企业代码和国产车辆商标品牌代码,生产(改装)企业代码以地级市为单位,分两大类,第一大类为汽车生产(改装)企业,代码从01至20顺序编制,第二大类为摩托车生产(改装)企业,代码从21至99顺序编制。国产车辆商标品牌代码以生产(改装)企业为单位,代码从01起顺序编制(详见附件)。生产(改装)企业和商标品牌发生增减变化的,各市应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局并按上述规定编制。

三、关于车价信息的采集和传递时间

主管税务机关以采集期2月、4月、6月、8月、10月、12月中旬为采集时点采集车价信息。各市税务局应于2月、4月、6月、8月、10月、12月25日前(节假日顺延),将逐级审核汇总后的车价信息电子文件上传省税务局。

四、执行过程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税务局。

附件:广东省国产车辆生产(改装)企业代码和商标品牌代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6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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