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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粤国税发〔2008〕25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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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机构名称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为了确保从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的机动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和旧机动车除外)能够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从事机动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和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机动车零售企业)需及时安装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机动车零售企业统一使用《通知》规定的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其他机动车销售企业仍使用原开票软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机动车零售企业的宣传解释工作,使其清楚知道《通知》的有关规定。

三、机动车零售企业销售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和旧机动车也必须通过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售按原规定执行。

五、稽核比对异常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信息将通过增值税抵扣审核检查系统下发,各级税务机关要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核检查工作。

六、按照《通知》的推行原则,我省统一使用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税控盘和传输盘。税控盘由省局信息中心统一订货,根据各市的需求数量由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发放到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各基层税务机关在培训的同时发放给机动车零售企业使用,并督促机动车零售企业及时向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汇款后,凭银行汇款单回执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购买税控盘的发票。税控盘日常管理由各市税务端专用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传输盘属机动车零售企业自愿购买产品,由企业自行向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购买。

七、税务端机动车税控系统有关权限设置及相关参数配置问题

(一)税务端机动车税控系统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系统共享软硬件资源,登录地址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务系统登录地址相同。

(二)税务端机动车税控系统的有关权限设置及相关参数配置工作,各地级市以上市税务局系统管理员可与省局信息中心有关人员联系。

八、企业端开票系统由各地市根据总局培训内容自行组织培训。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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