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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关于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等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3-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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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0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2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依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的规定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公布,2020年第4号修订)、《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操作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公布,2020年第4号修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202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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