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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
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陕财税〔2023〕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3-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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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规定,现将我省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 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 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三、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四、各市区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陕 西 省 财 政 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陕西省乡村振兴局

2023年8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陕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3年8月22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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