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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乡村振兴局
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吉财公告〔2023〕4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3-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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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相关规定,现将我省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我省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相关税款扣减限额标准在每户每年20000元基础上,按国家授权的最高比例上浮20%,即每户每年24000元;我省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的,相关税款扣减定额标准在每人每年6000元基础上,按国家授权的最高比例上浮30%,即每人每年7800元。

特此公告。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乡村振兴局

202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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