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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公告2023年第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3-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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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三、对税收优惠政策享受范围、享受方式等相关内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执行。

四、各级财政、税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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