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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关于做好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有关服务工作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通告2023年第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3-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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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对个人股权转让开展联合服务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前,扣缴义务人(股权受让方)或纳税人(股权转让方)应当依法向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扣缴(纳税)申报。

二、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与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建立个人转让股权完税信息查验机制,经查验已完成个人所得税扣缴(纳税)申报事宜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三、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对相关信息及凭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本通告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3年10月12日

http://jilin.chinatax.gov.cn/art/2023/10/13/art_404_7025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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