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中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范围的通知》(鲁财税〔2023〕2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中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范围的通知》(鲁财税〔2023〕21号)
附件:鲁财税〔2023〕21号.pdf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