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税务114! 当前在线人数: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吉林有效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关于继续实施我省部分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吉财税〔2023〕99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3-10-12
【字体: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粮食局: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公告2023年第48号)文件要求,现将《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延续执行我省部分商品储备企业税收政策的公告》(吉财公告〔2023〕53号)执行期限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3年10月12日


http://xxgk.jl.gov.cn/zcbm/fgw_98017/xxgkmlqy/202310/t20231017_8814563.html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同泉路17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