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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工作的通知


皖财综〔2021〕53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1-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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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巢湖中心支行、各县支行: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国家税务总 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精神,平稳有序做好我省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7月1日起,将我省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以下简称两项非税收入),全部划转给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二、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两项非税收入。省自然资源厅(本级)按照规定负责征收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同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三、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收入征管工作,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除本通知规定外,两项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四、税务部门应当商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等部门逐项确定职责划转后的征缴流程,实现办事缴费“一门、一站、一次”办理,不断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具体征缴流程可参照本通知附件流程图并结合实际研究确定。涉及经费划转的,由各地税务、自然资源等部门与财政部门协商确定,并按程序报批。

五、税务部门征收两项非税收入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

六、资金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部门经严格审核并商有关自然资源、财政部门复核同意后,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自然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办理。

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七、两项非税收入划转给税务部门征收后,以前年度和今后形成的应缴未缴收入以及按规定分期缴纳的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相关信息传递和材料交接工作。已缴入财政非税专户,但尚未划缴国库的有关资金,由财政部门按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规定缴入国库。

八、自然资源部门与使用权人签订出让合同或自然资源部门签发划拨决定书后,应当及时向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传递相关信息,确保征管信息实时共享。税务部门应会同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等部门做好业务衔接和互联互通工作,并将计征、缴款等明细信息通过互联互通系统传递给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确保征管信息实时共享,账目清晰无误。同时,税务部门应于每月上旬向财政部门报送征收情况,并附文字说明材料。

九、各级各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形成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协同共治合力。各地税务部门要主动对接有关部门,收集、整理、核对、接收政策文件和数据资料,建立交接工作台账,加强业务交流和宣传培训,确保工作无缝衔接。

各地在征管职责划转试点工作中若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省税务局报告,省税务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试点情况,研究完善具体征缴流程,指导各地做好划转工作;涉及地方跨部门协调难点问题,应当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请地方政府及时协调解决和处理,确保划转工作平稳有序进行。省税务局要统筹做好全省试点情况的总结,为上级决策和后续划转提供安徽经验。

附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缴流程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2021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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