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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


青财税字〔2023〕118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3-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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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州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各市、自治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经省政府同意,我省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授权上浮幅度的最高标准减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相关税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三、上述税费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具体执行遵照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规定执行。《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青财税字〔2019〕431号)、《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延续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青财税字〔2022〕238号)同时废止。

四、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收的相关税费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纳税费或予以退还。

五、各地财政、税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继续落实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费政策,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沟通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密切关注税费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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