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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关于停止执行我区“六税两费”有关政策文件的通知


桂财税〔2023〕2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3-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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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以下简称《公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23年1月1日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区小微企业等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征幅度的通知》(桂财税〔2022〕10号)停止执行。我区小微企业等纳税人的“六税两费”减征幅度依照《公告》相关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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