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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关于对受汛情影响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冀人社字〔2023〕24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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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改革发展局、税务局:

今年受台风“杜苏芮”影响,我省部分地区企业受汛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为减轻受灾企业负担,帮助企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秩序,现就对受汛情影响企业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2023 年受汛情影响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二、缓缴期限

缓缴费款所属期为 2023 年 8 月至 2023 年 12 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坚持自愿原则,企业(单位)可选择申请缓缴 1 至 3 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企业(单位)自主确定。

已缴纳 8 月至 11 月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的,可申请从2024 年 1 月向后顺延缓缴相应险种缴纳月数。未缴纳 8 月至 11月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可在 11 月、12 月份对 8 月至 11 月份应缴社会保险费提出缓缴申请。

三、申请流程

(一)涿州等 16 个重点受灾县(市、区)(具体名单附后)域内企业(单位),可通过人社公共服务平台单位网报系统向参保地(省、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申请,系统自动审核。也可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线下申请,窗口受理后系统自动审核。

(二)省内其他地区受汛情影响企业(单位),可向省养老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缓缴申请,提交受灾情况相关材料,省养老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工伤、失业行政部门核实批准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缓缴。

四、缴纳费款

企业(单位)应制定还款计划,对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分次缴纳,也可一次缴纳,最迟应在 2024 年 12 月底征期内全部缴纳到位。

五、维护职工权益

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单位),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不得因缓缴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影响职工个人权益。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业务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缓缴企业(单位)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缓缴期间不影响企业(单位)、职工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一次性扩岗补助和技能提升补贴,不影响失业人员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不影响参保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六、工作要求

各市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精准把握政策。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月将缓缴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缓缴险种及属期、缓缴期限、缓缴金额、人数等信息传递给省税务部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切实落实缓缴政策的各项要求,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各市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附件:16 个重点受灾县(市、区)名单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3年11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16 个重点受灾县(市、区)名单

涿州市、高碑店市、霸州市、定兴县、永清县、涞水县、文安县、安次区、易县、饶阳县、献县、顺平县、涞源县、涿鹿县、唐县、阜平县

 

http://hebei.chinatax.gov.cn/hbsw/sszc/zxwj/202311/t20231127_33942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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