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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关于2023年度11月-12月申报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津工信财〔2023〕1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3-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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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工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43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财函〔2023〕267号)等文件要求,现就2023年度内申报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企业为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上填报的“所属行业”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门类)。

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2023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

二、申报时间及方式

(一)2023年10月已经申报的企业,请向主管税务局确认,如果已经列入名单,则无需申报。

(二)2023年10月未申报或未成功申报的企业,2023年11月、12月分别以月度为单位开展补充申报。

(三)申报企业应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根据“2023年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申报入口”的弹窗进入相应模块,登录后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点击“办理入口”,按照提示进行申报,如实填报相关情况和数据,生成纸质文件,按要求签字盖章,报所属区工信主管部门。

(四)涉及总分公司的,总公司和分公司均由总公司通过所在地工信主管部门统一申报。由各地方税务部门处理后续跨地区分公司减免事项。

(五)区工信主管部门应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确保纸质材料签字、盖章齐全,符合规范。

(六)区工信主管部门于每月20日前,将本月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一份),报送我局。报送地点: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研究院(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道26号),联系人:赵良友,联系电话:23336621。

(七)我局将按国家要求,每月底前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确定名单,在上月名单基础上,剔除不再符合要求的企业,增加符合要求的补报企业。我局将于每月底前将名单推送市税务局,由市税务局为名单内企业在税务征管系统中打上电子标签,抵减增值税。每月名单不另行公示。

三、其他事项

(一)申请企业必须真实填报信息。如发现企业以虚假信息申报减免税政策,我局将会同市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

(二)本通知适用于2023年11、12月申报工作。后续工作,请密切关注工业和信息化部和我局官方网站通知公告。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11月10日

(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金处 许可;联系电话:83608077;市工业和信息化研究院 赵良友,联系电话:23336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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