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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关于废止《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地点的公告》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3-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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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一次修正,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第二次修正)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地点的公告》(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202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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