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税务114! 当前在线人数: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广东所属地市东莞市

东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转发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东财〔2018〕26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10-19
【字体:

各镇(街道、园区)财政分局、税务分局、松山湖税务局:

现将省财政厅、原省国税局、原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8〕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经市民政局(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登记管理的市级非营利组织,凡符合免税资格申报规定条件的,提供《通知》规定的关材料,由市民政局(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受理。

其他经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市级非营利组织(含经市编办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由市税务部门受理。

二、免税资格申请的受理时间为每年12月31日前(含当年新成立的非营利组织)。

非营利组织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 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三 、市财政局、原市国税局、原市地税局印发的《关于明确我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东财函〔2010〕444号)、《关于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东财〔2011〕90号)、《关于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 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东财〔2012〕321 号)同时废止。

东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2018年10月19日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同泉路17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