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税务114! 当前在线人数: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广东所属地市惠州市

惠州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


惠医保发〔2023〕7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3-12-28
【字体: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成本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3〕302号)文件精神,大力推动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执行范围。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的执行范围为职工医保全体参保单位、参保人(不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一次性缴费人员)。

二、降费标准。统账结合职工医保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5.6%(含生育保险0.5%)降低为4.6%(含生育保险0.5%),单建统筹职工医保用人单位费率由4%(含生育保险0.5%)降低为3.5%(含生育保险0.5%)。

三、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实施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执行期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剔除一次性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时停止执行。国家和省另有相关政策安排时,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惠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28日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同泉路17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