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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关于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厦医保〔2023〕13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3-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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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参保人:

为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基础上,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降低一个百分点,由规定的7.5%调整为6.5%。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降低一个百分点,由规定的9.5%调整为8.5%。调整后参保人员待遇不变。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3年1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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